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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通过「学生辅导法」

2014年11月17日 心理教育 台湾立法院通过「学生辅导法」已关闭评论 阅读 1,118 次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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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教育部10月28日讯息】为推动学生辅导工作法制化,有效解决学生辅导困境,建立友善校园环境,立法院在今(28)日,三读通过「学生辅导法」。

    本次推动学生辅导法立法,系积极响应当今校园的学生辅导需求,将各类法规中的学生辅导工作相关规定,加以整合,使各级学校辅导专责单位、人员资格、专业背景和经费编列等方面,有完整的法源依据,并透过学生辅导三级机制之建置与人力增置,有效解决教育现场各类问题,实现长久以来的理想与期待。

    学生辅导法立法通过,对过往教育部长期深耕之学生辅导工作,有了重大突破,为我国学校辅导工作专业化发展带来新契机:如完备学生辅导三级体制、设置学生辅导咨商中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每校设置辅导教师、增置专业辅导人员、强化辅导网络合作及提升教育人员辅导知能等,成为亚洲地区学校辅导体制制定专法之首创,亦为我国学校辅导工作开启新纪元。其立法重点摘述如下:

一、各级主管机关应指定学生辅导专责单位或专责人员,办理各项学生辅导工作之规划与执行;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主管机关并应设学生辅导咨商中心,并定明其任务,除包括学生心理评估、学生辅导及辅导专业咨询等相关事项外,亦兼具辅导教师支持网络之功能。

二、各级主管机关为促进学生辅导工作发展,应召开学生辅导咨询会,并定明该咨询会之任务及组成。

三、定明学生辅导工作分为发展性辅导、介入性辅导及处遇性辅导三级架构,确立学生辅导三级制度之法源依据,提升学生辅导机制之重要性。

四、定明学校校长、教师及专业辅导人员均负有学生辅导之责任,学校各行政单位亦有共同推动及执行相关学生辅导工作之职责;学校执行学生辅导工作,必要时,得结合学生辅导咨商中心、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资源,并得请求相关机关(构)协助。

五、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应召开学生辅导工作委员会,定明其任务及组成,以整合全校资源推动学生辅导工作;学校应由专责单位或专责人员办理及落实学生辅导工作。

六、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专任辅导教师之员额编制,奠基于国民教育法第10条逐年增置专任辅导教师之基础,除106年7月31日前将完成设置3,072名专任辅导教师外,自106年8月1日起将再依本法规定逐年增置。未来公私立高中以下学校每校均需置专任辅导教师,并再依班级数增置,全国预计将置8,158名专任辅导教师;较现行相关法令规定增加5,086人,将可大幅提升学校辅导能量。

七、定明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主管机关置专任专业辅导人员(社工师或心理师)之规定,未来将置专任专业辅导人员747名;并定明专科以上学校每1,200学生应置专业辅导人员1人,健全三级辅导体制及人力,以提供学生辅导服务。

八、各级主管机关应推动教师及专业辅导人员之辅导知能职前教育及在职进修,且学校应定期办理教职员工辅导知能研习,协助辅导人力接受在职进修及提升工作成效,以持续强化辅导人员之专业知能。

九、学校及各级主管机关须定期办理评鉴,以维护质量及绩效;学校应提供转衔辅导及服务以衔接学生辅导需求之相关机制,未来立法通过后,教育部将另订子法,并建立学生通报系统,落实学校间之转衔辅导工作。

教育部感谢立法委员关心学生辅导工作,重视且极力促成学生辅导三级体制之建置,协助学校及主管机关落实推动学生辅导工作,并对本法大力支持,本法三读通过后,可更加强学生辅导网络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与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及全人发展,建立安全且平等的友善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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