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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对失意群体的研究与心理疏导

2014年06月26日 社会心理服务研究 应加强对失意群体的研究与心理疏导已关闭评论 阅读 1,080 次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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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意群体的含义:
    失意即不如意,表现为遭遇挫折及心理反应。失意群体是指遭受挫折后无信心、无希望、无法纪意识、无精神信仰,极可能自杀自残、或制造暴力恐怖事件对抗社会,甚至策划组织群体性事件对抗政府的人群。

    目前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多发的高风险时代。根据国际经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也是社会矛盾较为尖锐化的时期,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多发期,而中国正是处在这个历史时期。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贝克认为,中国目前面临的最大风险和危险是社会转型的巨大震荡。陕西省汉阴县杀人案、湖北随州特大杀人案、呼和浩特市清水河特大杀人案、昆明禄劝县特大杀人案、河北吕月庭毒饺子案、成都公交纵火案、天津驾车撞人案、南平惨案、合浦惨案、雷州血案、泰兴惨案、潍坊惨案、法官被枪杀案等多起举国震惊的“报复社会”案件则是社会危机日益外显的表征。一系列恶性暴力案件已经突破“个人性格因素使然”的局限而一跃成为社会结构性的问题,从而让社会各界开始探寻这一群体与社会的关系。随后,“失意群体”的词汇进入人们的视野。
    何为“失意群体”?《瞭望》认为失意群体“大都是40多岁的男性,他们的生活状态呈现出无希望、无法纪、无信仰等特征。”新闻媒体近期不断提及“失意群体”,但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而学术期刊论及“失意群体”则是少之又少,更不用说从学理角度来分析了。可见,对“失意群体”的生活状态、利益诉求、心理健康等问题社会还是缺乏深层次的思索与考量。
失意群体一定范围内的存在是当今时代的重大社会问题,其存在本身就是风险,而解决不好这个风险必将孕育更大的危机。因此,正确认识与解决高速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失意群体问题,向失意群体实施积极的心理干预和扶助措施,对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失意群体的特征

(一)生活上失意穷困,缺乏信心
    失业工人、失地农民、拆迁农民、农民工、最底层知识分子、退伍复员军人等在竞争中受到挫折、打击的一部分人,是最容易产生“失意群体”的主要人群。目前,社会也出现了一些“新失意群体”,即比较年轻、具有高智商、受过高等教育,因为现实和理想的落差过大而严重心理失衡的群体。与这些年轻人相比,一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四零”人员更难通过学习知识技能改变生存现状,一旦事业无成、家庭败落,对未来生活更容易产生绝望情绪。
    郑民生业务上被称为“郑一刀”,口碑不错,后因对领导不满而辞去社区医院工作。辞职后却找不到新工作,屡屡求职无果。婚姻不顺,女友迟迟不与其结婚。家境又不好,买不起房,生活十分拮据,只能与母亲兄嫂挤在一套房子里,冬天睡客厅,夏天睡阳台,吃饭都成了问题;已经自焚而死的王永民原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后被单位辞退,生活十分落魄;刘爱兵很想改变自己的家庭状况,却始终无能为力,在外打工,挣不到钱又受人欺负,回到家乡,连个伙伴都没有。
    有迹象显示,在实施暴力前“失意群体”已基本对生活、对法律绝望。熊振林曾说:“我对生活、生命、婚姻都感到比较绝望。”;湖南永州枪杀法官案犯罪嫌疑人朱军的同事回忆说,朱军身患癌症,事发前曾说“法官太黑了,我太委屈了,不想活了”;广西梧州向法官泼硫酸案的犯罪嫌疑人陈宏生接受警方讯问时说:“我知道对人泼硫酸犯法,但我也不相信法律能解决问题。我打不过他们,泼硫酸还可以把他们烧伤。”;黑龙江伊春市的于贵双刺杀信访干部后,在遗书上解释自己的血腥行为是“没办法”。
(二)诉求上无法表达,缺乏尊严
    人们利益诉求的制度化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对话制度、群众自治组织等,但由于参与机制不健全, 配套制度设计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和缺乏相应的独立性使得这些渠道仍很难满足人们尤其是失意群体的利益表达。当利益受到损害、受到不公正待遇后, 由于无法通过合理, 有效, 正规的途径表述自身的利益, 在强势群体面前无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他们就会采取非制度性的利益诉求行为,如静坐, 示威, 游行等。当弱势群体诉求压抑已久,在极端情况下不满情绪被引发时,失意群体就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过激行为。并且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流言推波助澜,还会造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刺杀信访干部的于贵双于2000年给患轻微脑血栓的妻子在带岭区春林药店买了20支灯盏花素注射液,带回家由村医给妻子静脉注射,注射8支后出现头疼、头晕、呼吸困难,瘫痪在床,后死亡。伊春市药品检验所的检测报告结论为,该注射液“不符合《卫生部药品标准》”。于贵双凭着检验报告把春林药店告上法庭。药店老板曾对他扬言,“有能耐你就告我,我有10万或20万元能摆平”。一审在带岭法院,于贵双败诉;二审在伊春法院,还是败诉;之后,他多次到北京上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据报道,部分职工因不满企业重组而在通钢厂区内聚集,反对河北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进行增资扩股,一度造成工厂内7个高炉停产,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被殴打,不治身亡。
    于贵双刺杀信访干部、通钢事件等悲剧都有一个大致相同的共同点:话语权被处于强势群体牢牢把握,失意群体的权益和利益诉求被极大地忽视,严重缺乏利益表达渠道,人格尊严被强势所践踏。
(三)心理上严重失衡,缺乏调适
    社会转型、社会变动给人们带来了危机感和不安全感,生活充满了风险与不确定性。对生活压力的束手无策, 对未来前途的茫无头绪, 都易引起人们心理冲突。同时,某些群体由于持续得不到生存或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社会资源,在与其他先富人群和先富地区比较时,感觉自己获利最少、受损最大,就会产生一种强烈的不公平感与被剥夺感,心理严重失衡。心理失衡一旦产生而又未能及时获得心理疏导与利益表达时,就会产生一种边缘化的价值观,从而采取一种异化手段来进行表达。
    当失意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失意群体可能会对剥夺他们的群体,甚至社会与政府怀有敌视或仇恨的心理。这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他们的敌视和仇恨既可能指向强势群体,也可能指向比自己更弱小的群体。敌视和仇恨指向的发散性与不确定性将极大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多起幼儿园凶杀案的制造者——“郑民生们”难以从社会发展中分享到改革带来的成果,生活质量相对下降,加上个人事业发展上极不顺利,甚至屡受挫折,与强势群体的距离拉得越来越大,似乎感到前进的路已被“堵塞”,感到前途无望,产生了一种强烈的不公平感与被剥夺感,进而萌发对社会的强烈不满,最后通过残杀无辜来宣泄其对他人、对社会、对政府的仇恨和不满。

4、相关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确立,部分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人被淘汰。事业失败的人群通常会遭遇连锁反应,陷入恶性循环,各种挫折接踵而来。纷繁复杂的压力无法应对,则会极大消融失意群体的生活信心。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又使得这一部分人不能通过一种合法的、正确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于是这些人在遭遇生活失意而又缺乏利益诉求渠道后会出现精神崩溃及人格缺陷,甚至会走向极端——自杀或者疯狂报复社会。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及时将失意群体的生存状况问题提到日程上来,采取综合性措施,全面打造、完善失意群体“心理疏导机制、利益诉求机制、收入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四位一体的保障平台,全面改善他们的生存状态和身心健康水平。
(一)建构心理疏导机制
    对于社会的“失意人”、“失败人”,政府应充分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与服务的作用,建立起社会预警系统,及时甄别失意群体;建立心理疏导机制,实现心结有人解。社会救助要由“经济救助”向“心理救助”延伸,帮助失意群体纾解心结,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有效避免各种个人极端事件的发生;政府、社区要对心态失衡较严重、有暴力倾向、扬言爆炸、行凶等人员落实专门的帮扶组织和个人,疏导他们的烦躁情绪,化解“失意”人员心中不满,缓解心理冲突,克服心理缺陷,并组织其参加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社会竞争力,解决好这一群体的现实生存问题[1],使他们能有尊严、有希望的生活下去;政府相关部门应成立专业心理救助机构,建立以专业心理卫生机构为龙头,由综合性医院、社区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开设的心理治疗机构和咨询中心等组成的心理卫生整体网络,全面打造失意群体心理疏导机制;同时,也要强化打击力度,对“失意人群”采取快意恩仇式报复社会的举措,要公开打击,绝不手软,用严厉的法律,来震慑“失意人群”的冒险、违法行为。
(二)健全利益表达机制
    政府、社区、民间组织共同组建社会救助中心,通过建立“困难帮扶、矛盾化解、疾病医疗、心理疏导以及督察投诉”五大体系,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减少“失意群体”数量;重塑法律、法官权威,真正做到法为民所用,建立起群众对法律途径可行性的信任度。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把因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重新纳入法律的轨道;政府及其管理者应重视大众传媒在促进公众正当利益表达过程中的作用,通过大众传媒体制的创新,实现公众利益表达的多元和快速,使其不至于在表达环节上产生堵塞和淤积[2]。减少政府对舆论监督的行政干预,确保大众传媒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加强对失意群体的关注度,拓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空间;完善人大政协等民意代表制度,要提高代表困难群体利益的人大代表比重,实行专职制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保证利益表达常规化;继续完善和扩展决策听证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使相关利益主体能够获得对称性的信息,平等参与政府决策,从而表达和保障自身利益;扶持发展非官方的经营性的政策研究、咨询机构,将科研学术机构纳入弱势群体表达机制,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反映机制,加强对社会心态的监测、评估和预警[3]。
(三)建立收入分配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强化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并严厉打击各种偷税、漏税现象;结合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反腐败力度,强化反腐败机制,防止一些特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设租”和“寻租”的行为;完善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加快福利待遇货币化进程;结合国有垄断企业改革,严格整顿国有部门(尤其是垄断部门)的分配秩序,强化垄断收益分配管理,探索垄断利润全民分享的转移机制;要改革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在同一行业内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纳税信息档案制度,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跟踪和监督;在公共财政框架下优化财政支农,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利用财政支援加快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将更多的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初级卫生保健、职业教育和救济服务,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四)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逐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过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和接收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扩大大病救济覆盖面。对可能因病而肇事肇祸的“失意群体”要实现重点医疗救助,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的医疗难题,感受到社会温暖,增强他们的生活信心;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既要针对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也要立足于现有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国家要出台倾斜性住房政策,加强失意群体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将困难群众最大限度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一个不致绝望的生存底线;大力加强有关困难群众利益的立法建设,我国宜出台一系列完整的《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典》;大力发挥非政府机构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发展慈善机构,加强对社区服务的扶持力度,分担政府与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失业登记制度,明确标准,扩大范围,逐步实现保障对象一体化,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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