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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善与健康,竟有这么重要的关系!现在知道不

2016年09月10日 心质培养 行善与健康,竟有这么重要的关系!现在知道不已关闭评论 阅读 1,034 次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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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善与健康,竟有这么重要的关系!现在知道不算晚
 
 
      健康的道德透视
 
      人的健康问题,不仅要用生物的眼光去看待,而且还要从道德的视野去审视。在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换的今天,后一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善行:健康的道德基础
 
      世界卫生组织曾给健康下了一个积极的定义,认为健康是指“个体在身体上、心理上、社会上的完好状态”。这一定义表明,所谓健康,实质上就是指人的一种生存图景——人与自然、社会普遍和谐的生存图景。因为无论是作为个体生理健康指标——身体上的完好状态,还是作为个体心理健康的指标——精神上的完好状态,以及个体与其生存环境的关系指标——社会上的完好状态,其实质就是指人的一种“身心互资”、“人我互惠”、“人境互益”的生存图景。显然,这种生存图景反映了个体、自然、社会“整体关系的和谐状态”。
 
      人与自然、社会普遍和谐的生存图景不是某种“自在”的东西,它是通过人与环境(自然的、社会的)关系的活动来创造和实现的。当人与环境的关系活动是一种“善”的活动,即这种活动对人和环境来说都是一种“互益”性的,那么,人就能创造人、自然、社会“整体关系的和谐状态”,实现人的健康。如果人与环境的关系活动是一种“恶”的活动,即这种活动对人和环境来说都是一种“互损”性的,那么,人的活动将造成人、自然、社会整体关系的不和谐性的,从而导致人的疾病。

      拿人与社会环境关系的活动来说。人要获得健康,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活动就应成为一种“善”的活动,为此,人们必须遵守人际关系伦理规则。社会生活表明,人们遵守了人际关系伦理规则就“必然幸福”——自己产生愉悦感,心情舒畅,“身心互资”,从而有利于自己的健康。与此同时,他人也会产生合意感,“人我互惠”,从而有利于他人的健康。人们违背了人际关系伦理规则就会“陷于不幸的境地”,因为背离人伦的生活是一种道德紊乱的生活,道德生活的紊乱无疑会使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处于不和谐的状态,从而导致人的疾病。
 
      上述理解表明,人的活动的道德性质(善行或恶行)与人的生命状态(健康的或疾病的)以及生命状态的变化(趋于健康一极或趋于疾病一极)具有直接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表明:如果说道德活动是实现人的健康的道德原因,那么健康则是人的道德活动的直接结果;如果说实现健康是我们的目的,那么行善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概言之,善行是健康的道德基础,健康是善行的功能体现。
 
      善心:健康的道德根由
 
      “善行”是一种在道德规范制约下的展现在外显空间的道德活动。对于存在于道德主体内隐空间的心灵活动来说,道德规范的制约既可以是他律性质的,也可以是自律性质的,而这对于健康来说是极大差异的。
 
      我们知道,停留在他律阶段的道德规范,由于道德主体尚未将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转换为自己意志的自觉约束,尽管人们在外显行为上遵守了它,但它毕竟是一种外在于道德主体的“异己”力量而起作用的。从道德主体的心灵的活动来说,由于“善行”是“不自然的”或“迫不得已”的,其内心将是消极的感受,甚至伴有痛苦情绪的体验,显然,这在精神上不可能是“完好状态”。负面的情绪体验自然也不会给身体带来有益的影响,从而难以产生“身心互资”的效应。因此,处于他律阶段的道德规范由于其“异己”性,使得作为健康基础的“善行”的道德性是不完全的。
 
      处于自律阶段的道德规范,它之于道德主体“善行”的道德性及其所具有的健康效应则是完全不同的。在自律阶段,道德规范成为了道德主体自己的“真实的良心”。当他出自内心地将道德规范作为自己的欲望和理性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把“善行”作为自己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时,他会产生一种道德崇高感,并由衷地感到满足和愉悦,使自己的“精神处于完好状态”,产生“身心互资”的效果。可见,道德规范行为只有完成了由他律向自律的转换,作为健康基础的“善行”的道德性才真正是完全的,“善行”也才能完满地发挥其健康功能。
 
      上述分析表明,“善行”要真正成为健康的道德基础,道德规范由他律向自律的转换是关键的一环,只有完成了这一转换,由“善心”所控制、调节和评价的“善行”才是表里如一的,其健康功能也才会是完满的。由此我们可以说,展现在外显空间的“善行”之于健康是重要的,而存在于主体内隐空间的“善心”之于健康则是更为根本的:“善心”支配“善行”,“善行”体现“善心”;“善行”提供了健康的道德基础,“善心”则成为健康的道德根由。
 
      善知:健康的道德智慧
 
      以道德活动为基础的健康活动既是一种完善自身的活动,同时也是一种创造善的活动。要创造善以利健康,创造者必须认识善或具有“善知”。
 
      认识善或具有“善知”,就是在了解实然知识即“是什么”的基础上进而把握“应当如何”的应然知识。我们知道,一个人认识了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丑恶”并不能保证他就有了善良之心,因为认识善属于理智活动的认知阶段,善良之心属于他将善与自己的血肉贯通起来的认同阶段。尽管如此,“善知”之于“善心”从而之于健康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
 
      对善的认同,是在对善的本质和特征的了解与把握,即在对善的认知的基础上的道德升华。这种升华,意味着主体既认识了善,在此基础上又发自内心地敬仰善,并自觉地服膺道德规范他律性的约束。一句话,这种升华使善成为了主体心灵的真实,即实现了由“善知”到“善心”的转化。可以看出,“善知”作为一种“德性之知”,它为主体的道德升华即形成“善心”提供了前提和基础。毋庸讳言,“善知”也就成为了人们追求健康的道德智慧。
 
      举例来说,以往人们认为,人与自然之间是不存在任何道德关系的。在这种认识支配下,人们更多地强调主宰自然、战胜自然、“人定胜天”。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活动中,人们毫无顾忌地践踏森林草地植被、掠夺性地开采和肆意浪费各种自然资源、大肆地灭绝野生动物,把自然完全置于被统治、被“奴役”的位置上。由于蔑视自然的权利和价值,人的活动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使人们生存于一个使自身致病的自然环境中,结果给人的健康带来了破坏性影响。
 
      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自然是人类生存之母,生态平衡是人类发展的前提,人与自然之间是存在道德关系的,并建立起了《生态伦理学》这门新学科。在此“善知”的基础上,人们确立起新的伦理规则——生态伦理规则,并开始把尊重生物的“自然权利”、维护生态平衡、人应当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生态规则这一外在的客观要求转化为人自身的内在需求,即转化为人的“善心”。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实际活动中,人们也开始更多地强调“天人合一”,努力达到“人境互益”,使人生存于一个有益于自身健康的自然环境中。可见,对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善知”,成为了人们追求健康的一种道德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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