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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庭教育日”,将家庭教育纳入大学课程

2017年03月16日 健心资料 设立“家庭教育日”,将家庭教育纳入大学课程已关闭评论 阅读 1,005 次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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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民健心网肖汉仕/徐瑶转载与您分享,祝您多点开心,少点烦恼!谢谢收藏)
 

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集团董事长俞敏洪,建议设“家庭教育日”  高校开相关专业

        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俞敏洪在小组讨论中发言中表示,建议设立“家庭教育日”,推动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关注。有条件的高校要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对家庭教育指导者从业资质和认证培训还要设立标准并进行统一管理。

       俞敏洪介绍,随着社会的急速变迁,“家庭”这个最重要的社会单元目前面临着从未有过的新挑战,当今社会存在令人忧虑的留守儿童家庭、“空心”家庭、单亲家庭,家庭教育学科建设滞后、专业人才缺乏,家庭教育存在教育过度、教育异化等种种问题。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去年发布了《2016年中国亲子教育现状调查报告》,通过对全国4万多0到10岁儿童家庭随机抽样调查,发现中国许多家长不能正确理解“爱”的真谛,不自觉地把成人的恐惧、贪婪、功利心当做“爱心”传输给孩子,因为教育过度引发的亲子冲突与家庭焦虑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了社会问题。焦虑的家长采取强制、灌输的方式,扼杀了孩子的天性和灵性,阻断了孩子通往幸福人生的道路。

       俞敏洪建议,通过设立“家庭教育日”,组织各类家庭教育主题宣传活动,让全社会认识到家庭教育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督促和推动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其次,在国家层面成立家庭教育统一管理部门,形成政府主导、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

      再次,要推动高校在相关专业开设家庭教育课程,有条件的高校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同时,规范家庭教育指导者专业化标准和实践指导模式。对家庭教育指导者从业资质和认证培训设立标准并进行统一管理,承认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合法地位,建立一支高素质专兼职相结合的家庭教育指导专业队伍。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特级教师吴正宪,将家庭教育纳入大学课程和婚前培训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特级教师吴正宪建议,将家庭教育工作提前到大学和婚前阶段。

       吴正宪说:“父母在孩子系好人生第一颗扣子的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生育后承担着重要的教养责任,但有些父母对此认识不足。为人父母也需要经过系统专业的学习培训。”

      她表示,家庭教育是社会风气的基础,建议将家庭教育纳入大学课程体系,对于幼教、家政、教育等相关专业设立必修课,其他所有专业则选修。

     吴正宪认为,政府应提供政策指引和预算经费,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向婚龄男女免费提供自愿参加的系统家庭教育培训课程。

    “应帮助更多的‘准夫妻’‘准父母’尽早树立正确的家庭理念,促进家庭和谐、文明,使优良传统文化在家庭中得以传承。”吴正宪说。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妇联主席吴洪芹,加快家庭教育立法

         吴洪芹直陈当前家庭教育存在的一些不足、问题:一是家长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教育能力和方法欠缺。有关调查显示,近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约八成的家长表示“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借鉴”,“80后”独生子女家长对如何养育多子女的问题束手无策、倍感困惑等。

        二是政府主导责任不明确、不突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政府对家庭教育的主导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家庭教育还未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投入与政策支持不够,实际工作中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具体工作往往由妇联牵头、纳入文明创建。

       三是家庭教育的法律依据不系统。中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义务不明晰,如一些父母缺乏监护责任意识,现行法律未能对不履行监护人教育责任的家长进行有效制约。

      四是社会支持网络尚未形成。

     那么,这些问题要如何解决呢?“通过家庭教育立法解决面临的问题”,吴洪芹说。

     她认为,要通过立法来强化家长(监护人)的主体责任,引导家长在生、养、教全程不缺位、不缺席,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帮助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

      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从“关注家庭教育就是关注民生”的高度,将家庭教育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家庭教育工作,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与政策支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并由政府牵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要通过立法为家庭教育营造法治环境,法律政策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明确规定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没有履行监护人责任的家长进行有效制约。如孩子出现不良行为,应当强制对父母进行培训;如父母严重失职,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就应依法剥夺其监护权,在家庭教育中实现情与法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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