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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举办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2014年03月13日 心理教育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举办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已关闭评论 阅读 822 次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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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
关于举办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与督导培训班
通知

 

各有关单位:
      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区域内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进行轮训,切实提高专、 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各级教研机构应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教育督导部门应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督导检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有关要求,进一步科学地指导和规范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与督导,加快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能,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我院决定举办“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与督导培训班”。望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教育厅局基教处、督导处、教育科学研究所、教研室、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负责人;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及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
二、培训内容
(一)《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主要内容(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与任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实施);
(二)团体心理辅导活动的设计与实践;
(三)心理健康课课堂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
(四)九零后、零零后青少年心理特征与教育对策;
(五)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研究与制度建设;
(六)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与与中小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七)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创建思路分析;
(八)中小学校、家庭和社区心理健康教育协作机制的建立;
(九)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的建立;
(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与检查。
三、时间和地点
第一期 2013年4月20日—4月21日(周六日) 张家界
第二期 2013年4月27日—4月28日(周六日) 成都市

 联系人: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员赵桂荣老师
    联系电话:15810124430
            010-5296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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