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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心理咨询中的价值干预问题探讨

2012年08月12日 社会心理服务研究 学校心理咨询中的价值干预问题探讨已关闭评论 阅读 1,080 次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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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心理咨询中的价值干预问题探讨
                        中国全民健心网首席专家、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肖汉仕教授
        关于心理咨询中对来访者的价值是否应该予以干预,特别在学校心理咨询工作中如何对待、处理来访者的价值问题,常常成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一个棘手的问题。面对有关迥然有别的西方心理咨询理论,容易使人无所适从,有的可能简单地坚持价值中立,置一切价值问题于不顾;有的沿用传统的思想教育办法进行灌输、说教。
对于这个问题,西方心理咨询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论,莫衷一是。
以罗杰斯为代表的来访者中心理论,认为心理失调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体在成长过程中摄入并内化了大量环境强加给他的价值观,并以这种价值观来评价自己的经验,而逐渐使一些实际上有益于个体的经验被拒绝或被歪曲,从而产生失调。因此,咨询员应该对来访者的一切价值观予以无条件的尊重、接纳,保持价值中立,坚持非指导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不对来访者的感受和行为做任何评价,不把外在的价值观和标准强加给对方,反对耳提面命式的教导,摈弃由咨询者告诉当事人什么好,什么不好。也不主张用奖励、惩罚等行为控制手段来治疗。同时,这一理论要使来访者意识到,他的生活是他自己的,没有什么外部的评价能改变这一点。从而使他成为一个自己替自己负责的人,一切靠自己探索、选择。总之,反对对一切来访者施加任何影响。
       这一以来访者为中心的理论和非指导性的原则,反映了对人格的充分尊重,对人的价值选择自由的保护,有利于来访者的内部成长。因此,这一理论和要求在一定范围内无疑有其合理性。迎合了西方的个人主义文化,主要适合那些具有一定的自省、自治能力,价值观与社会公认的要求基本一致的成年来访者。
但是,有些心理障碍或问题行为的出现与其不当的价值观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价值观制约着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的社会适应。首先,价值观影响着人的需要的内容、动机的方向和强度、满足需要的途径和方法。其次,价值的模糊以及价值选择的冲突常常成为心理冲突的原因。同时,需要的满足程度制约着人的幸福感或挫折感。另外,满足需要的方式、方法与一定环境下的规范、道德、文化的符合或背离,影响到个体的社会适应,进而影响到其心理的适应,甚至制约着心理障碍的产生或解决。
由于价值观与情绪、行为之间的密切联系,可见,在心理咨询和治疗中,幻想没有价值影响,完全保持价值中立是不切实际的,刻意地回避价值问题也是不现实的。当然,并非所有的心理问题都与价值观有必然联系。
        与此相对立的是以汤恩为代表的传统的心理咨询,则重视指导。认为在咨询过程中的某个时候,给予来访者以适当、确切的指示,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咨询效果。如果没有一些必要的心理援助、指导和教育,有时仅依靠来访者自身无法求得问题的解决。为此,作为咨询员应对来访者进行有关分析,在系统地考虑问题解决的最有效方法的基础上决定心理咨询的方向,进行必要的价值影响,以减少来访者的试行错误,促使来访者早日获得自我指示的力量及适应社会和现实的基本能力。因此,慎重而适切的指示,有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较好的咨询效果。
在咨询过程中,对某些人予以适当的暗示、说服和忠告是必要的。但在施加价值影响时,不能以某一种外在的价值取向为中心或标准,不加区别地对所有来访者的一切价值观加以干预。在具体使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最小限度地使用,不过早地使用,不频繁地使用,通过非人格的态度予以使用,不包办代替、让来访者自身承担责任,慎重地选择适宜的词语,避免来访者的逆反心理。
那么,到底在我国学校心理咨询实践中,应如何对待来访者的价值问题?
        笔者认为,不宜简单地肯定或否定价值干预,具体应结合我国文化和人们的心理特点,根据价值观的性质,以及与其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的关系,并且要特别要充分考虑中小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实际。
         与西方比较,中国人比较容易接受他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介入,常常提出“我该怎么办”的求助。他人也一般不忌讳作出这种介入。对于那些具有权威人格的人,指导性咨询有的比非指导性咨询的效果更好。但过多的直接指导容易产生心理依赖,不利于自助能力的发展和自我成长。我国拥有思想道德教育传统,却缺乏心理辅导的意识与理念。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政治的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展,多样化文化的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多元化成为了不可否定的潮流。那些社会公认的一切有生命力的价值观都有其存在的权力。自然,人们有选择、保持这些价值观的权力和自由。
在人们的价值观中,有些价值取向直接制约人的心理与行为,有些则联系不紧,关系不大。对于前者需要保持必要的敏感,以便对来访者的问题进行准确的归因。对于后者,则可以不加干预。
如果按照价值观对主体与社会的利害结果划分,它具有不同的类型,其中,一部分是纯属于个体的范围,如,穿衣打扮等生活方式、不妨碍他人的那些兴趣、爱好、气质类型特点、职业理想等等,大都不存在社会的道德价值判断意义,我们在此将它称为无害的,它一般不会对个体自身和社会带来消极的影响。对此,应容许、尊重、接受来访者的选择,正是它们的差异的存在才会有世界的丰富多彩。另一部分价值观是与社会公认的价值取向有差别甚至对立的。个体的心理活动与行为如果受其支配,就会出现与社会不适应的心理状态甚至反社会的思想与行为。如,过分的自我中心观、违反科学的迷信。我们称之为反社会的价值观。还有一部分是虽然与社会关系不密切,但是可能却于当事人有害的价值观,如,总吃后悔药、一切都追求十全十美等非理性的观念。此类价值观以害己为特点。对于这些不同的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对于来访者存在的无害的价值观,以及与其心理或行为问题无必然联系的价值取向,咨询者应给予理解、尊重、承认、接纳,保持价值的中立。如果以咨询者或某一群体的价值取向为标准,对来访者的价值横加干涉,进行是非、善恶判断,向其灌输自己的或某一群体的规范,强迫人家接受、改变,按照自己的标准对其加以价值塑造。这样,就剥夺了来访者的权利与自由,将本不应该干预的价值作为咨询、矫治的目标,却忽略需要关注的心理与行为问题。这样实际上将心理咨询演变为了思想政治教育,也容易使咨询关系受到破坏,产生阻抗;如果被其接受、内化,不仅无助于真正的心理问题的解决,反而加大了来访者的心理压力,无助其自由、自主地发展,甚至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局面。
        而对于具有反社会倾向的价值观,如果也一味地随声附和、无原则地迁就,不加以必要、适度的价值干预,就会使来访者获得不应有的支持,强化其不良心态与不适应的行为。它虽然能够博得来访者一时的好感,但最后,可能加剧其心理与行为的社会适应不良,妨碍其社会化的进程,产生更加严重的心理障碍与不适应的行为,也丧失了咨询者的帮助、指导职责与功能。特别是学生面对良莠难辨的多样化的价值观,常常无所适从,甚至接受了一些错误的价值观的影响,并且进而引发了心理障碍与问题行为。因此,在咨询时,有必要保持适度的敏感,视其与社会的背离程度及危害大小予以适当的干预。但是,咨询者在进行价值干预时要避免思想政治化,避免抓辫子、扣帽子,或粗暴的批评、惩罚,强行的灌输等做法,或者简单地告诉人家什么对、什么错,只能怎样、不能怎样,采用强迫命令、包办代替。而应该运用心理咨询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平等的交流、讨论、商量、启发,引导其自我辩论、自我选择、内化。同时,此时所进行价值改善不是心理咨询的最终目的,只是一个必要的过程,解决其心理与行为问题才是心理咨询最终目标。
         对于于己有害的价值观,虽然对他人影响不大,但如果任其发展,可能贻害来访者的心理或将来的发展。因此,也要在帮助来访者提高认识的基础上,予以适当的价值影响。中小学生来访者可能受眼界、经验的局限,缺乏自我认识、自我判断的能力,对于某些观念的现实或潜在,眼前或长远的危害缺乏足够的、清楚的认识,存在价值模糊或观念非理性的现象,从而引发心理矛盾、冲突,带来心理痛苦。来访者也可能希望通过求助,澄清价值,弄清是非,矫正非理性的思维方式与信念。在学校心理咨询实践中,有些来访者是因价值不清引发的动机冲突、行为选择困难而主动求助的,希望获得价值支持或指导。也有些可能是因存在由心理不良引发的问题行为,而被学校德育工作者转介而来,被动地接受心理辅导的。此时,咨询员应出于对来访者的人性关怀和长远负责的态度,也应予以科学的价值干预。如果只注意改善其一时的情绪与具体的行为,而忽视价值观这一更深层次心理倾向的辅导,就会只是治标而没有治本。但是,在具体进行价值干预时,需要注意方式及方法。避免价值观的说教、灌输,使干预变成简单的干涉。此时,可提供各种价值观,以扩大来访者的视野,启发、引导其分析、比较、选择,而不是直接指示、暗示,或代替做出价值选择,强迫接受某种价值观。同时,帮助其找到某一价值观念与心理、情感、行为间的内在联系,领悟其利弊、后果。运用心理教育与咨询的原则与方法,引导来访者结合一些个案、情景或其生活经验,进行自我体验、自我感悟、自我比较、自我判断、自我教育、自我选择。不能剥夺来访者自我决策的权力,也要让其注意承担其选择后所可能应负的责任。以便通过求助,学会自助,获得心理能力的发展和成长。在这一过程中,咨询者只宜是导演、参谋的角色,不宜以教育者自居,扮演高人一等的救世主,居高临下地发号施令,或对其可能幼稚的观念进行嘲笑,对其错误的想法加以简单的批评、指责、惩罚。
         总之,在我国开展心理咨询,特别是面向学生的心理咨询,对于来访者的价值问题一方面要尊重、满足其合理的个性化需求。对于无害的价值观,应充分尊重来访者的价值选择的自主与自由。不宜象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那样,刻意追求价值观的一致。单纯地以社会或咨询者的价值取向为标准,对其加以评价、批判,强制其接受、服从。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来访者的价值观念的社会适应,促进其顺利社会化。因此,也不宜笼统地一概排斥价值干预,一味追求价值中立。需要在充分尊重来访者的价值选择的同时,也要注意其社会适应能力的改善。运用心理教育与辅导的理论,施加必要、适度的价值干预,使其在自觉自愿内化的基础上,矫正或完善其不当的价值取向和态度,进而改变其不良心态与行为。从而将满足其合理的个性化需要与促进其价值观的顺利社会化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心育与德育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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