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和匿名社会中的信任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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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的条件并不是一个在静态观察中可以获得正确答案的问题,而是需要在人的行动过程中去寻求答案。一旦在人的行动过程中去认识人,就会涉及到人与人的关系等一系列派生出来的问题。根据过往的经验,人们总是乐意于同熟悉的人交往。因为,在熟人之间能够产生信任或已经建立起了信任,人们能够基于信任而开展合作行动。如果信任能够得到提升,即提升为相同的价值观,就会拥有理性化的相同行为倾向,合作也就会得到提升,从而成为理性的合作,也就是高层次的合作。但是,熟人的生成是有条件的。我们将农业社会称作为熟人社会,是因为农业社会的人们千年生活在固定的地域,有着共同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观念,能够建立起信任关系。但是,那种信任关系是习俗型信任,所支持的是人的较低层次的合作——互助。在工业化进程中,当人们走出了固定的地域和流动了起来,也就进入了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化也一直在持续增强,人作为同质性的存在物成了永不复返的历史。因而,人们间的习俗型信任失去了发生的基础,代之而兴起的是人们自觉建立起来的契约型信任。契约型信任是制度化的信任,或者说,契约型信任是借助于法律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信任,由法律制度为其提供保障。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并不能直接地把契约型信任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是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在人们之间的反映。契约型信任所支持的是理性化的合作,但这种合作依然是较低层次的合作,应当准确地被理解成协作。
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交往者之间的差异正在迅速地扩大。而且,在可以想见的未来,这种差异扩大的趋势都不会发生逆转。人的多样性、个性化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都决定了人们根本就不可能成为熟人。实际上,全球化、后工业化所意味着的社会转型将是一次从陌生人社会向匿名社会的转变。在陌生人社会中我们还能够看到人,而在匿名社会中,人是隐身的。如果说陌生人社会中还存在着熟人的话,那么,在匿名社会中,人走出了人的视线之外,隐身在一个不知方位的地方。这样一来,不仅习俗型信任不会发生,而且契约型信任也难以建立起来。特别是在全球化、后工业化所呈现出来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的高频流动、共同行动的随机性、人们之间差异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等,都使契约型信任失去了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以至于共同行动的基础受到了破坏。
然而,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又决定了人们必须通过共同行动去承担每一项任务。既然人的共同行动都必然会建立在人们间的信任的前提下,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采取共同行动就依然需要得到信任的支持。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虽然信任不能减少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但它可以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背后为人们的交往铺设起一条合作的轨道。这样一来,我们就必须去探索甚至建构一种不同于契约型信任的新型信任。总之,如果说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及其匿名社会决定了习俗型信任和契约型信任都不可能发生,而在这种情况下去开展共同行动又需要得到信任的支持,需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甚至会对信任的需求表现得更为强烈,也就决定了我们需要谋求另一种信任。我们的设想是,这种信任不仅要高于习俗型信任,而且也高于契约型信任,我们将这种类型的信任称作为合作型信任。但是,合作型信任应当包含什么样的内容以及拥有什么样的形式?则是一个需要去加以探讨和加以建构的问题。
美国学者克劳斯·奥弗说,“信任一旦被给予,它就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自我强化,这两种路径即出于责任的考虑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信任的这双重基础也可使博弈的结果与预期相差甚远。那就是在道德责任被用以实现战略意图时的情况。这样当一个被信任者装作受这类责任约束时,他可能不会形成‘通常’由被信任引起的道德责任感。结果,他就把自己放到了一种对信任者不利并利用信任关系的位置。”在人们的日常经验中,这种所谓“信任风险”确实会时常被感觉到。但是,需要指出,这里所讲的信任已经不再是信任,而是信任的异化。或者说,是在缺乏信任关系环境下出现的信任,在实质上,属于信赖的范畴。所以,信赖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不能被归于信任。
我们所讲的信任,是发生在良好的信任关系环境下的信任。也就是说,我们不愿抽象地谈论信任问题,我们把信任分成习俗型信任、契约型信任和合作型信任,目的就是要把信任分别放在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和匿名社会的具体历史背景下来把握,是要弄清信任发生的前提、基础以及其基本性质。我们把信任与信赖区分开来,就是要指出,在契约型信任得以存在的历史条件下,那些被学者们误称为信任的因素其实应当被准确地解读为信赖。所谓“信任风险”,在实质上则是信赖的风险。依赖所引发的是一种从属和依附状态,尽管不是按照命令去行动,却可以由言语和行为的暗示去激发非理性的行动。在行动者这里,是不存在着独立性和自主性的。所以,信任与信赖是不同的。
一切信任都不应与人的依附关系相联,即便是习俗型信任,也不是发生在依附关系之中的。如果说在有着依附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信任,那么,在信任构成一种关系的那一刻,依附关系暂时缺席了。就此而言,习俗型信任也会予人以独立性和自主性。契约型信任虽然所引发的是协作行动,或者说,存在于人的协作行动之中,但是,契约型信任恰恰构成了协作行动中的那一更好地遵从了外在性规则甚至超越了外在性规则的方面。总之,我们不认为信任会导致什么风险,至于学者们所谈论的所谓“信任风险”实际上所指的是一种因信赖而带来的风险。将其称作信任风险,完全是因为对信任的误读而形成的错误认识。或者说,这些学者缺乏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而又误入了科学研究的行当,在分不清信任与信赖的情况下强行地去对信任发表意见。
在探讨信任的问题时,我们发现,西方国家的学者在对信任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后往往会形成不同的意见。比如,有些学者认为中国是高信任度的国家,而有些学者则认为中国是低信任度的国家。我们看到,福山就认为中国是一个低信任度的国家,而罗纳德·英格尔哈特在一项基于实证调查的研究中则发现中国社会是一个高信任度的社会?之所以会得出这两种相反的结论,是因为他们所讲的信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福山站在西方工业社会的角度,从宏观的社会和经济运行中去观察人际关系及其行为,特别是进行比较后,发现中国社会缺乏那种使工业化国家运转起来的信任机制,即缺乏西方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与民主、法制相伴而生的契约型信任。但是,英格尔哈特所依据的是量化研究,是基于对调查问卷进行定量分析而得出了中国属于高信任度国家的结论。福山是正确的,但英格尔哈特所注意到的关于中国社会是一个高信任度社会的结论也是正确的。只是福山希望看到的是契约型信任,而英格尔哈特所讲的信任恰恰不是契约型信任,而是一种来自于传统的遗产,是在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生成的一种习俗型信任。由于忽视了不同类型信任之间质的差别,所以,英格尔哈特得出的结论是:“一个社会的人际信任水平似乎反映其全部历史遗产,而政治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一个社会的文化遗产及其发展水平似乎比这个社会的经济水平对人际信任有更重要的影响。”
应当承认,信任可以以遗产的形式从传统中继承而来,但是,如果仅仅满足于这个判断,显然失之于简单化了。信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轨迹是以一种信任模式替代另一种信任模式的形式出现的。农业社会的信任属于一种习俗型信任,工业社会的信任则是一种契约型信任。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契约型信任逐步确立了起来,并逐渐地取代了习俗型信任。这并不是说习俗型信任走向寿终正寝了,这个取代过程实际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边缘化,即习俗型信任受到契约型信任的排斥而逐渐地移居到工业社会的边缘地带,发挥着越来越有限的作用;另一种是领域化,在一些领域,契约型信任发挥主导性的作用,而在另一些领域,习俗型信任则发挥主导性作用。比如,可以明显地看到,在那些具有工业社会交往特征的领域中,习俗型信任逐渐地销声匿迹了,而在日常生活等传统色彩较浓的领域,习俗型信任顽强地占据着主导性地位。至于中国,我们不难理解,工业化、城市化运动都是较晚近的时期才开始发生的,以至于契约型信任尚未建立起来,在中国社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仍然是习俗型信任。然而,在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实现了结构分化和领域分离,人们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中依然持有的是习俗型信任,至于契约型信任,则存在着严重缺失的问题。所以,我们才说福山的认识是正确的。同样,英格尔哈特在实证研究中得出中国是一个高信任度的社会这样一种结论也是正确的。
芳汀指出,“信任可以使行动者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但也为欺诈及其他非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规则降低了交易成本、规范了人的行为,但也有可能抑制人们的创造力以及观点的多元性,而它们正是解决新问题与复杂问题之必需。公司网络的合作催生了新的技术或技术广泛的新应用,这显示了合作所带来的好处。但卡特尔成员或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也在利用网络在生产和分配方面所显示出来的长处。”在芳汀这里,显然是没有把信任与信赖区分开来,不仅如此,她把信任与网络放在一起谈论似乎也是不妥的。我们认为,网络应当被当作一种技术或技术平台来认识,而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具有文化上的特殊性,特别是当我们指出了信任与信赖的区别后,便发现信任是不可能被用于欺诈的。
其实,不仅在网络中,而且在传统的社会生活中也存在着欺诈行为,这些欺诈行为都是通过对人的感性征服而去利用他人的做法。准确地说,欺诈甚至不是在人的信赖关系中发生的,而是通过诱发相信而实现的。无论是信任还是信赖,都是存在于人们之间的一种关系,而相信则是单方面的。在欺诈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是以运用欺骗的方式去赢得他人相信的,并利用他人的相信去实施欺诈。这显然不是在欺诈者与上当者之间已经建立起了信任关系。其实,在陌生人社会的成长中,欺诈行为的发生往往是通过不断地变换手法去赢得上当者的相信的。一般说来,也是发生在理性能力不足的那些上当者那里的。在社会理性化程度得到增强的情况下,欺诈行为往往发生在那些在利益追求中丧失了理智的人那里。对于缺乏理性和丧失理智的人来说,如何能够成为信任的载体呢?
我们相信,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起了一些能够使人们共生共在的因素。尽管这些因素是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的,却发挥着基础性的调节功能,或者说,是以一种原初的力量而激发了人的有益于共生共在的行为的。我们可以把这种因素称作为道德,它在近代各种理论的无情摧残下并未消亡,而且,一直是以隐蔽的方式发挥作用的。承认了这一点,我们也许就为信任找到了发挥作用的基础。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一种假设,人们因为有了基础性的或原初性的道德而开展合作;对于合作而言,信任成为合作的前提,使合作的功能和效能得到增强,有利于合作者的同时也有益于社会。反之。一个相互信任的团伙因为道德的缺失却从事着有利于自我而有害于社会的事情,他们所采取的也是合作的形式。但是,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于道德受到抑制的环境中,如果这个团伙的成员有了道德良知,那么犯罪团伙就会走向解体。
在现实中,犯罪团伙之所以随处可见,往往是由另一个因素决定的,那就是它存在着某种控制机制,甚至是萨特所说的那种“恐怖—友爱的”控制机制。实际上,控制机制是普遍存在于一切组织之中的,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我们的社会所鼓励和所允许存在的组织所拥有的基本上是一种制度性的控制机制。控制是与信任不相容的,从现实来看,是因为控制而使合作的信任前提变得可有可无;是因为控制而使组织的运行不再需要道德的支持;是因为控制而使共同行动结构化为一种分工—协作模式而不是合作模式。所以,控制是合作的毁灭性因素。如果人的共同行动是自由的而不是受控制的,那么,人的道德就能够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人们就会在信任的前提下开展合作。同样,如果不是在控制机制的胁迫下,在犯罪团伙的成员中,哪怕仅有一人是有道德良知的,就会促发这个团伙解体,甚至根本不会出现犯罪团伙这种现象。如果没有了犯罪团伙这种形式,那么,作奸犯科的就是一些个人,其社会危害度也就小得多了。任何一种控制机制都是属于等级制度的,或者说,是因为存在着等级压迫的问题,才需要通过控制机制去保障这种等级压迫不被挑战和破坏。在很多情况下,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社会现象可能恰恰是因等级压迫而起的,至少在诱发因素方面是可以归结到这个源头来的。控制机制的消解也意味着等级压迫的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个人的偶发性犯罪行为也会大大地减少。
总的说来,在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联系是稀疏的,虽然他们是熟人,但其联系却是由几条简单的线条构成的。在陌生人社会中,虽然人们相互是陌生的,却联系密切,而且他们之间的联系包含着任何可能的维度以及任何可能的内容,“事物的普遍联系”用来描绘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再贴切不过了。但是,需要看到,熟人社会稀疏的联系却是一种实质性的联系,而陌生人之间的稠密的联系却是功能性的联系,是缺乏亲密感和实质性信任的。信任的状况又是与人的同质性和差异性相关的,习俗型信任发生在人的同质性的条件下,契约型信任则是在人的差异化条件下建立起来的。相反,习俗型信任又能够增强人的同质性,而契约型信任则会导致人的差异的扩大化。所有这些,反映在人的行动上,也分别以互助和协作的形式去诠释合作。其实,那都不是真正的合作,或者说,并不适应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共同行动。
作为合作条件的同质性人群不可能现实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事实上,在工业社会的几百年发展过程中,已经促进了同质性人群的解体。而且,工业社会试图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都把人的同质性荡涤净尽。全球化、后工业化是以工业社会发展的终点为起点的,工业社会的全部成果,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是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起步时必须无条件接受的现实。所以,面向后工业社会去思考合作的问题,就不可能将合作寄希望于同质性人群的共同行动方式。这是不是宣布了人们关于过往合作的经验是一种假相呢?其实,在我们对互助与合作进行区分的时候,就已经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过往的经验是真实的,只不过那不是我们所要建构的合作,那只是关于一种低级形态的合作——互助的经验。同样,工业社会所建立起来的契约型信任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共同行动中显示出了适应性,甚至可以说它能够满足这一条件下的共同行动的要求。但是,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契约型信任相对于共同行动的适应性将会完全丧失,从而要求我们必须去主动地发现和自觉地建构合作型信任,以便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行动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