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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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十三五”规划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的意见》(国办发〔2013〕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精神,不断提升我省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水平,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十二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我省精神卫生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省安宁医院、省平山医院、省西部精神卫生防治院等一批精神专科医院得到改扩建,精神障碍防治能力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乡镇三级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各级卫生、综治、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出台了一系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减少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发生。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联合开展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解锁行动,加大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现力度。截至2015年底,全省累计登记并在册管理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35392人,较2011年增加了9259人,检出率达到4‰的规划目标。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活节奏的明显加快,心理应激因素日益增加,我省各种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患者逐年增多。目前我省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仍十分短缺且分布不均。全省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仅有7家,核准精神科病床1518张。由于专科医疗卫生资源不足,22家农场医院举办了精神科,收治了全省约40%的精神障碍患者,但大部分农场医院基础设施简陋陈旧、床位拥挤,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多,有的甚至变相“关锁”,境况堪忧,亟待得到整治和改变。专业人才短缺问题也十分突出,全省具有执业资格的精神科医师153人,且主要分布在海口和五指山地区,大多数专业机构缺乏医护人员,22家农场医院中有13家没有精神疾病专业执业医师。同时,全省18个市县(不含三沙市)均没有设置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后续社会康复机构(组织),所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稳定后仍长时间滞留医院或直接出院回家,患者出院后得不到后续的康复治疗,病情反复甚至加重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部分患者陷入“出院—回家—住院”反复恶性循环。由于监护不力、社区康复体系缺位、部门协同管理机制不落实等原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仍时有发生,由精神障碍造成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严重,给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危害,全省精神卫生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有效解决当前全省精神卫生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建设健康海南、法治海南、平安海南,亟需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建设,建立科学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对精神卫生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结合我省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积极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有奖监护工作,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全面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工作,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具体目标。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市县(区)普遍建立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到2017年,100%的市县(区)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防治重大疾病联席会议制度内容,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到2020年,80%的乡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健全。到2020年,全省建成以省安宁医院为龙头,东、南、西、北、中五个区域精神卫生中心为支撑,其他市县精神专科机构为补充,综合性医院精神科门诊/心理咨询门诊为网点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得到明显缓解。到2020年,全省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达到300人,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2.8名。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4.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并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到2020年,全省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报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力争实现全省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服药和住院治疗费用全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减少到全国较低水平。
5.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各市县普遍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全省至少开通2条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建立3支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6.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到2020年,所有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成立康复科开展院内康复,70%以上的市县(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市县(区),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7.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
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省政府防治重大疾病联席会议制度内容,同时在此框架内建立和完善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综治、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多部门综合防治的精神卫生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区)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政府领导,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精神卫生工作。各乡镇(街道)建立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工作人员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负责制定辖区内患者的管理流程,落实管理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综合管理小组会议,协调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加强创新试点工作,总结推广琼海市精神卫生工作试点经验。
(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
1.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十三五”期间,省级相关部门将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加强全省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并结合农垦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农场医院精神科转型发展,鼓励将基础条件较好的建设升级为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将基础条件相对较差、安全隐患较大的改造转型为社区康复机构。具有2个及以上农场医院开设精神科的市县(区),要将精神科资源进行整合,重新规划建设;海口市、三亚市要加快规划建设北部、南部精神卫生中心,确保“十三五”期间全省建成以省安宁医院为龙头,东、南、西、北、中五个区域精神卫生中心为支撑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咨询门诊建设,补充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按规定加强强制医疗场所建设,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发生。
2.完善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各市县(区)要按照省编办、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琼编办〔2015〕269号)精神,整合皮肤性病防治资源,统一设置皮肤性病与精神卫生防治中心,作为本市县(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中心,并会同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省精神卫生中心要研究制定精神障碍患者精神药物配送和分发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帮扶市县(区)设置服药网点,提高患者治疗服药的可及性。积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工作模式和管理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心理咨询机构,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服务。
3.加快建立精神卫生康复服务网络。各市县(区)要统筹现有的农场医院精神科资源,通过改造转型等方式,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十三五”期间,各市县(区)至少要在辖区内规划建设1家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并通过康复站、活动中心、托养中心、中途宿舍、职能培训中心等多种载体,为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创造条件。要重点利用乡镇、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平台,开展精神康复项目,尽可能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增强广大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政府向其购买服务。各精神障碍专科医院要大力发展院内康复科,逐渐形成医院-社区相衔接的康复服务模式,让患者出院回家不再难,真正实现回归社会。
(三)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
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全科医师进修培训、基层医师执业范围扩大培训等机会,增加精神卫生人员数量,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十三五”期间,省级将实施全省精神科医生转岗培训计划和精神科护士规范化培训计划,转岗培训至少100名精神科医生,规范培训至少100名精神科护士。精神科医生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各市县(区)卫生部门给予注册并增加精神科执业范围,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科医生极度短缺和质量偏低的瓶颈问题。各市县(区)要提前做好精神卫生防治队伍培训、培养工作计划,加强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同步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确保到2020年,每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有1名培训合格的精防人员。
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出台精神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扶持政策,允许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通过考核招聘的方式引进精神卫生紧缺专业人员,鼓励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咨询和治疗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岗位津补贴制度,不断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专业人员队伍,减缓人才流失,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稳定发展。
积极开展医教协同共育人才。教育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卫生部门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积极为学生的实习、实训及毕业就业提供方便。鼓励海南医学院等高等院校举办精神医学本科专业,并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的课时。
(四)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全省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并按照《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疾控发〔2013〕8号)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2.做好患者服务管理。各市县(区)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对于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全省各级综治组织要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推动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及时将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在上报市县(区)精防机构的同时交换给辖区内综治网格员和公安机关。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联合制订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科学设置应急处置流程,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全面推进和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工作落到实处,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救治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彩票公益金等项目和相关政策的整合与衔接,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针对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保障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加强合作,整合多方资源,建立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救治基金,立足现有服务网络,实现患者救治采取医保先行、基金兜底的“一站式”服务,使患者最大限度地享受保障政策,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实现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和住院免费。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于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要研究将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各市县(区)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等文件要求,将精神障碍治疗性(含心理咨询或治疗)康复服务项目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级有关精神,严格落实《海南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奖励补贴的暂行办法》(琼综治办〔2016〕31号),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从2016年起在全省实现全面覆盖。推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政策,对冲患者肇事肇祸社会风险,减少受害人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对患者的帮助和关爱。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有效措施,在精神障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生产生活,以及康复人员就业创业等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关爱和帮助,保障和维护患者权益。同时,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并按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
(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卫生宣传工作。
各市县(区)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本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省级和海口、三亚、儋州、五指山等市县要依托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省精神卫生中心要开通省级24小时心理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咨询或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用人单位要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各市县(区)、各部门要将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一步减少负面影响。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省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开展精神障碍患者遗传学专项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我省精神障碍患者的生育和遗传情况,并根据我省精神障碍遗传规律和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干预;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宣传,采取通俗易懂和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让患者及家属了解、掌握并深刻认识其结婚生育中的不利因素,自觉减少精神障碍风险儿、缺陷儿的出生,从而提高人口的出生质量。
(六)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建设全省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使其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全省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工作,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各市县(区)要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要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切实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原则上全省每5年开展一次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省、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下,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研究确定精神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各市县(区)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市县(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174号)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全省各级综治组织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全省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经费投入。全省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足额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区)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保障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并给予适当津贴。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注重科学研究。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及研究机构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精神障碍早期诊断技术以及精神科新型药物和心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为制定精神卫生政策与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强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以及国际和省际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五)强化督导评估。各市县(区)要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2018年,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考核评估结果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