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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患者接受心理治疗后仍自杀身亡

2014年02月20日 健心资料 抑郁症患者接受心理治疗后仍自杀身亡已关闭评论 阅读 1,224 次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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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向心理咨询师索赔败诉

    据【《扬子晚报》11月21日讯息】 患有躯体障碍症的赵杰与心理咨询师张斌签订协议,接受张斌的心理咨询,后赵杰跳楼身亡。赵杰的父母将张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不予支持赵杰父母要求张斌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来,张斌系昆山某心理咨询服务部业主,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非医疗心理咨询服务,2006年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心理咨询师三级证书。2012年12月,张斌的心理诊所接待了一名患者赵杰,根据2009年3月至2011年11月某军医大学出具的门诊病历显示,赵杰一直患有躯体障碍症。12月9日,张斌与赵杰签订内训课程协议书,赵杰接受身心成长方面的系统训练,协议中未出任何书面的包治承诺,同时表示有一定的失败风险,且明确约定如果赵杰在辅导期间作出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行为,是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了决定,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与刑事责任。就在赵杰的训练课程还未能完全结束时,悲剧发生了。赵杰的父母认为,张斌不具备治疗赵杰疾病的能力,其治疗使赵杰的病情恶化,并最终导致其自杀身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要求张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斌系有资质的心理咨询师,其与赵杰之间签订的《某内训课程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 内容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张斌对赵杰的合同义务仅为心理培训及辅导,并且载明该培训内容非医疗治疗行为,张斌也未承诺对赵杰的病情能起到根治的作用,赵杰父母未能提供切实证据证明张斌在培训过程中对赵杰的自杀行为存在主观上的鼓励、教唆的故意行为,故赵杰的死亡结果与张斌的培训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赵杰父母要求张斌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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