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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5月1日实施

2013年04月30日 健心新闻 《精神卫生法》5月1日实施已关闭评论 阅读 981 次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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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4月28日讯(记者 董雷 通讯员 王红艳 刘雨滋)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实施历时27年,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有效保护患者权益,防止患者“被精神病”。
  
  今日,湖南省卫生厅在省脑科医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号召全省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学好法、用好法,帮助患者理解和运用好精神卫生法,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湖南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超百万,就诊率不足一成
  
  目前,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达到了1亿,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了1600万,精神障碍造成的疾病负担已居各类疾病负担的首位。湖南省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数也超过了百万,加上其他各类心理障碍患者,总数约占全省人口的12%—15%。目前,这些患者的救治情况不很理想,就诊率仅为8.3%。
  
  湖南省卫生厅副巡视员罗普泉介绍,精神卫生问题给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也成为了患者本身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特别是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的和谐安定构成了严重的潜在威胁。近些年来,精神卫生相关的问题与事件屡有发生,如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被精神病”等事件,社会和群众对此的关注度持续升温。
  
  这些现象所反映的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滞后、管理制度的缺乏及工作体制、机制的不健全。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和挑战。
  
  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精神卫生法的及时出台正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响应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精神卫生法必将成为解决众多精神卫生相关问题的有力武器和保障。
  
  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将是“违法”行为
  
  精神障碍患者庞大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不容漠视的群体权利问题,对他们权益保障的程度与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精神卫生法通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从根本上将这一群体的权益拉入公众关注的视野,进入政府责任的范围,纳入法治保障的轨道,从而进一步提升了权益保障的空间和高度。
  
  罗普泉介绍,这部法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受教育、参与劳动、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患者个人信息及疾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对患者的送诊、治疗、出院等救治行为法律也做了明确的职责界定和严格的实施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法免费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得到优先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精神卫生法“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新法将有效避免“被精神病”
  
  社会上“被精神病”事件时有发生,省脑科医院精卫办主任付文彬,这主要是因为有些精神障碍患者“被强制就医”造成的。《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将更好地防止“被精神病”事件发生。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就诊、住院分自愿和非自愿两种形式。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被精神病”往往发生在“非自愿”情形中,《精神卫生法》将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精神卫生法》规定,只有当疑似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风险,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若已经发生伤害自身行为,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法律同时规定,除个人自行就诊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诊;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对于这类“非自愿”的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2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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